社会管理秩序
社会管理秩序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16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中国共产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3篇、专利文献288062篇;相关期刊119种,包括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江苏警官学院学报等;
社会管理秩序的相关文献由143位作者贡献,包括孙荣、舒登维、苏哲等。
社会管理秩序—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88062篇
占比:99.94%
总计:288225篇
社会管理秩序
-研究学者
- 孙荣
- 舒登维
- 苏哲
- 赵丽
- 高憬宏
- 丁建东
- 于跃江
- 任建国
- 任海锋
- 何正华
- 何蔚
- 余昭锋
- 余渊禄
- 余炳文
- 余锋
- 冯红新
- 冷必元
- 刘宪权
- 刘怡玲
- 刘晓
- 刘永恒
- 刘泽
- 刘红凤
- 刘茂林
- 刘鹏
- 华严实
- 卢旭光
- 厚德顺
- 史立森
- 叶书
- 司潇
- 吴坚勇
- 吴培洪
- 吴小军
- 吴明
- 吴迪
- 周少华
- 周彦丽
- 周泽中(文)
- 喻铃瑛
- 姚勇
- 姜丽丽
- 姜宇清
- 孙学霏
- 孙艺佳
- 宁春晖
- 宁纪审
- 尚秀云
- 崔岭
- 崔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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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艺佳;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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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证研究表明,自高空抛物罪入刑以来,司法实践中出现泛化适用的现象,主要表现在该罪挤压前置法的适用空间、适用范围向其他章节罪名扩张、构成要件判断标准发生偏离等方面。这种现象源自司法适用未有效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性质抽象、构成要件标准模糊等原因。为了限缩高空抛物罪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合理扩张,应当采取积极谨慎的态度,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规范界定法益内容,明确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与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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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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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落实,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正式挂牌成立,统一承担打击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领域犯罪的职责。显而易见,作为一个新组建的部门,首先面临的就是发展建设问题。本文旨在探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部门(以下简称“食药侦部门”)发展建设理论基础,在积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中,发挥一点作用,贡献一点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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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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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代风险社会,在全民共治时代,刑事治理体系应当如何实现现代化,以担负起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法使命?笔者以为,从民事犯规制向行政犯治理变迁,从保障公民自然自由向丰富公民社会自由跃升,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向共建良法善治秩序推进,从而实现马克思提出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既是刑事治理现代化演进的应然规律,又是刑事治理现代性内涵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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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红新;
马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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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在2015年8月修订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77条妨害公务罪中增设了"袭警条款"。该条款既是对暴力袭警事件的迫切回应,也是对理论界一直呼吁增设袭警罪的现实考量。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内部矛盾发生了新变化,治安形势也出现了新特点,复杂执法环境下的一线民警人身安全时常面临被侵害的危险与风险。袭警危害警察人身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双重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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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麒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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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套路贷”孕育于民间借贷,经过不断演化及变异,已经突破了民间借贷的范畴,成为一种违法犯罪活动。其本质是以民间借贷为名,行非法侵财之实。“套路贷”模式易操作,易被复制,传播速度快,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笔者认为,人民法院要敢于运用刑事手段弥合民商事法律在调整“套路贷”问题方面的不足,最大限度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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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登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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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切实保障人们"头顶上的安全",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后,《刑法修正案(十一)》单独增设了高空抛物罪.相应地,高空抛物罪的法益也由原来的"公共安全"调整为"社会管理秩序",可以肯定,这一变化对于实践中认定该罪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范围涉及较广,司法实务中,应对该罪中的"情节严重"这一要素进行严格把握,防止高空抛物罪的成立范围过于宽泛.高空抛物罪的主观罪过应为故意而非过失.高空抛物行为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应以其他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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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登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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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切实保障人们“头顶上的安全”,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后,《刑法修正案(十一)》单独增设了高空抛物罪。相应地,高空抛物罪的法益也由原来的“公共安全”调整为“社会管理秩序”,可以肯定,这一变化对于实践中认定该罪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范围涉及较广,司法实务中,应对该罪中的“情节严重”这一要素进行严格把握,防止高空抛物罪的成立范围过于宽泛。高空抛物罪的主观罪过应为故意而非过失。高空抛物行为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应以其他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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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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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近年来频繁出现的高空抛物案件,于2019年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司法解释解决了高空抛物案件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部分问题,但也导致高空抛物案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率上升,这可能会导致定罪量刑的不当.2020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独立成罪,且在制定的过程中将高空抛物罪从一开始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修订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名.考虑到高空抛物案件实际情形的复杂性以及行为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差异的悬殊性,下一步的研究应当在明确本罪主客观要件的前提下,以高空抛物罪为分界线,实现高空抛物案件的分层治理,构建由轻到重的(无罪、高空抛物罪、人身财产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高空抛物犯罪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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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宪权;
王哲;
薛军;
彭新林;
周少华;
庄绪龙;
方永梅;
李梦龙;
薛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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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用户的急剧增加,网络造谣、传谣现象也层出不穷。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成本低和影响大的特点,严重危及我国网络空间秩序以及线下社会管理秩序。对于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刑法定性,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解释》第5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张某国因实施网络造谣、污蔑法官的行为而被一审、二审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该案在一定范围内引发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能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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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2月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目前,《决定》和修正后全文已经正式公布,将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一、修改背景情况《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9年颁布施行,历经2012年、2017年两次修改,对规范本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