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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构成要件辨析

         

摘要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主要客体是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次要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足以抑制反抗"是本罪暴力、胁迫需要达到的标准。被组织者的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方可成立本罪。残疾人、儿童的监护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对此应结合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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