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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思考

         

摘要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而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监护关系.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民事责任时,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作为归责原则.考虑到学校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性,应建立与完善学校限额赔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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