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探望权的规定仍然过于笼统,许多问题还需进一步的澄清'/> 论探望权-高晓春-中文期刊【掌桥科研】

论探望权

     

摘要

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以说,探望权的明确规定,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一大进步,它一方面为父母亲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更有利于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然而,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仍然过于笼统,许多问题还需进一步的澄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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