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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中互惠原则的适用——从宏观启示到微观建议

         

摘要

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领域,统一互惠原则的适用,对服务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有重要意义。宏观上,结合我国互惠原则适用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采取政策分析、博弈论分析和法律价值分析的研究方法,可知互惠原则适用的目标是以我国积极主动地认定互惠关系换取外国的司法合作,互惠原则适用的法律价值追求是实现互惠原则适用规范的明确统一。微观上,为贯彻落实互惠原则适用目标和法律价值追求,可围绕《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作以下调整:保留事实互惠,构建谅解或共识互惠、推定互惠、事实互惠和法律互惠的多元格局,为人民法院认定我国与外国存在互惠关系提供更多可能;借助统一完善的规范设计实现确定性的法律价值追求,包括阐明并拓展谅解或共识互惠、法律互惠、外交承诺推定互惠的法律内涵,确定我国与美国等多法域国家的部分地区间可认定存在互惠关系,构建高效的互惠原则案件通报制度和法院内部、内外信息互通机制,统一完善互惠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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