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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水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难点与对策——从江苏省某县一起侵占水利工程用地案说起

             

摘要

由于河道、湖泊的流域特点,许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了众多的河道、湖泊或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且由省级人大制定水法规授权这些机构对在其管理范围内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据水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但这些水法规往往与《水法》等水法律缺乏衔接,水法律的诸多规定无法适用.本文仅从一起侵占水利工程用地案说起,试图提出这些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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