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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付补偿费员工跳槽不违约

         

摘要

2007年7月,旅游公司与谢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商业秘密,谢某负有保密义务;有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公司应当支付谢某一定数额的补偿费;若非公司的原因,谢某辞职或离职2年内不得从事旅游及相关行业,否则得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等。合同签订后,谢某以“谢晖”的名义在公司主要负责组团前往西藏旅游的联系业务,之后还任业务经理,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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