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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缔约制度研究

     

摘要

强制缔约制度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与合同自由、竞争自由形成相互补充的关系.强制缔约可以划分为如下类型:首先,在重要的民生保障部门规定法定的绝对强制缔约制度,保障民事主体的基本生存;其次,在反垄断法中,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障市场开放性的角度出发规定强制缔约;再次,依据保护消费者和保障人格平等原则,在违反善良风俗原则前提下可以适用强制缔约制度;最后,基于宪法基本权利之于民法的效力,也可产生强制缔约义务.合同法有必要在总则中统一设立强制缔约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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