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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因历史原因在农村建住宅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费吗

         

摘要

江苏省徐州市某县来信咨询:在上世纪六十年代,为了弥补农村学校老师短缺问题,我们村聘请了一个民办代课老师给村里的孩子上课。为解决老师的住宿问题,我们村里特地给他划了一块宅基地。后来,该老师转正成为正式职工,户口也早已经进了城。但他一家仍旧住在村里。他在村里既没有土地,也不缴纳任何费用,不属于我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这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还给他的宅基地发了证。有村民提出,按照法律规定,宅基地是分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他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不享受我们村关于宅基地的福利。我们能否对他占用宅基地收取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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