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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摘要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比较特殊:有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劳动者)。本文在剖析三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认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但不是完整劳动关系,而是一种特别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但也不是完整劳动关系,是一种特别劳动关系;进而提出处理“劳务派遣”关系应遵循依照特别规定处理、比照完整劳动关系处理、承担连带责任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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