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工会理论研究》 >我国超龄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与劳动合同终止关系的反思

我国超龄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与劳动合同终止关系的反思

             

摘要

《劳动合同法》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款”意旨不明,导致超龄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与劳动合同终止的关系不清。根据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逻辑,该条款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仅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不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这是超龄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与劳动合同终止关系的第一重反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款”中蕴含着劳资双方的缴费义务、劳动者的退职权和养老保险待遇请求权,而退职权的形成权属性与养老保险待遇请求权的请求权属性决定了两种权利行使与否影响着劳动合同是否终止的法律效果,这是第二重反思。在双重反思的基础上,建议立法上明确该条款的主体为城镇职工,司法上加强个案的实质审查,劳动行政上引入劳动能力审查和收入调查制度,以区分超龄劳动者的不同种类,辨识其法律地位,调整其法律关系,保障其劳动权利,回应老龄社会“老有所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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