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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的制度困境与旅游公共赔偿基金的建立——兼谈香港、台湾地区的经验

     

摘要

建立旅游公共赔偿基金的目的在于为旅游者出游活动提供财务保证,香港地区的旅游业赔偿基金和台湾地区的旅游品质保障金就是很好的例证.大陆现行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只是个体旅行社对自身债务的担保,赔付作用有限.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旅行社条例》和《旅游法(草案)》①没有明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这可能导致质量保证金成为纸面上的制度.所以,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下改进质量保证金制度之外,更应当考虑在未来的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自律作用,再辅以必要的社会监督,为旅游公共赔偿基金的建立创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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