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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逃税罪中初犯免责条款的理解和适用

     

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将原来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一字之差反映了我国从“国家财政”逐步向公共财政的转变以及立法者对税收本质的认识变化。并且增加了“初犯免责”条款,这是我国涉税刑事立法上的一大进步,能够有效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管关系。本文采用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的方法对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进行解读,分析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要件、时间、对象、范围及其适用的例外。并着重讨论了行政处罚在“初犯免责”中的角色定位,认为对逃税罪的刑事追诉应以行政处罚为前置程序,行政处罚不以生效为必要,以及税务机关未予行政处罚的也应适用初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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