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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超级动产抵押权

     

摘要

民法典》公布后,超级动产抵押权出现在《民法典》第416条,具体内容为:“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此条规定了超级动产抵押权的基本成立条件。此条规定存在以下问题:对于“其他担保物权人”并未作出细致的规定,笔者认为此处的“其他担保物权人”不应限缩解释为浮动抵押权人;当“其他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再抵押条款,是否能对抗超级动产抵押权人的优先效力,笔者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不能产生对抗效力,此时“其他担保物权人”可以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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