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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动产抵押权对传统大陆法系担保物权体系的悖反
(一)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引入及其对传统物权概念和担保物权体系的突破
1.从物权变动模式看动产抵押权的性质
2.从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模式看动产抵押权的性质
3.从债权与物权的关系看动产抵押权的性质
(二)动产抵押权对传统物权概念及体系悖反的例证:动产抵押权对《物权法》第106条的规范适用分析
1.《物权法》第106条第三款“参照”适用的立法技术剖析
2.动产抵押权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体系性悖反
(三)动产抵押权——现实的需求与传统的坚守之间的博弈
二、动产抵押权融入担保物权体系的尝试:类型思维的引入
(一)“概念法学”的阈限——“抽象概念”的局限与“体系圆满”的预设
1.“抽象概念”在逻辑构成与思维方式上的僵化
2.“概念法学”所预设之“体系圆满”神话的破灭
(二)法学——规范与事实的二次变元之间(“概念法学”失败的根本原因)
1.“法与制定法同一性”命题的批判
2.法的本质——规范与事实的对应
3.法处于规范与事实的二次变元之间
(三)类型思维的引入(介乎价值判断与涵摄逻辑之间)
1.伽达默尔“诠释学”的主要关怀——区别作为“理解性”的法学与作为“说明性”的自然科学之间的差异
2.类型思维的构造
3.作为“混合类型”而存在的动产抵押权
三、类型思维指导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选择
(一)动产抵押权的实质与形式
(二)动产担保物权公示方式:登记与占有的二元并立——兼评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一款第七项
1.传统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物权的局限性
2.登记公示与占有公示的二元并立暨《物权法》第 180 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检讨
(三)对动产抵押权变动采公示对抗主义的批判——兼评我国《物权法》第188条
1.物权变动所涉法律关系角度下动产抵押权公示生效模式的必然选择
2.作为抽象权利的担保物权对公示要素的依赖
3.静态法律关系下物权公示的意义
(四)《物权法》第106条对动产抵押权的适用暨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要件的重塑
四、结语:动产抵押权的概念重塑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