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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限制

         

摘要

公益诉讼是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价值的诉讼形式。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拥有充分的法律手段和权威的主体地位,检察权天然地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因此,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思路已经得到理论界的普遍认可,并且在检察工作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实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具有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意义和制度空间,但其在公共利益救济体系中并不具有唯一性和优先性,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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