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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

     

摘要

第一条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362号)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及有关责任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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