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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环境下App标识的商标侵权问题——兼评“为为网”诉苹果侵犯商标权案

         

摘要

移动互联网中的App标识虽然不是商标但却在现实交易中同样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一种商业标识.将他人商标作为自己的App图像并上传到App Store等应用商店的行为即属于一种商标使用行为.未经许可将他人商标用作自己的App标识并从事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未经许可将他人其他商业标识作为自己的App标识的做法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分别受到《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苹果公司作为应用商店App Store的经营者,由于其特殊的经营管理模式,不同于普通的网络存储服务提供商,无法援引“避风港”原则裕免自身责任,其应当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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