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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档案行政执法对基层建档的促进作用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对有违反《档案法》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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