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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完善——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分析

     

摘要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缺陷产品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突破了我国民事法律补偿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对于预防、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及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四十七条没有对惩罚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赔偿金额等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将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判决不一致。为了使第四十七条在实践中不至沦为纸上谈兵,执法部门必须在明确第四十七条中的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和功能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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