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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引入调解制度的现实性

     

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随着行政法治理念的发展,是否真的不适用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这是个值得考量的问题。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早已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调解制度,并在行政纠纷的解决中产生了重要作用。现行法治也要求行政机关实行服务行政和参与式行政,这就为双方进行协商制造了空间。本文将借鉴其他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法治的实际情况,阐述并分析我国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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