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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中仅对一般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做了详细划分和规定,对于植物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和相关规定在立法上却是一片空白。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司法界和学术界对植物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一直存有很大争议。越来越多的实例表明,植物人这一特殊群体因为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加之法律保护的空白,其合法权利常常得不到合理有效维护。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各界加大了对植物人权利保护的关注。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就是要建立植物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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