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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思维在我国民法典立法中的运用问题研究

         

摘要

受民事法律法典化浪潮和民法传统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立法时主要采取抽象思维的方式.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断演化,使概念化立法的不足逐渐暴露:一是法律滞后性体现的愈发明显;二是概念的抽象表述导致规制范畴逐渐狭隘;三是法律条文高度抽象、精简导致适用效率降低.另外,注重追求法律的形式性可能导致司法中忽视立法目的、难以维护个案正义.民法典立法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方法.类型思维作为法哲学中重要的法律思维方法,一直以来在民事法律中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民事立法中涉及的概念、原则、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类型思维方式催生的产物.我国实现民法法典化必须重新审视类型思维的积极作用,发挥类型思维开放性、包容性的特征强化民法典适用的弹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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