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立法
民事立法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1年内共计39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71篇、会议论文26篇、专利文献45篇;相关期刊220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6种,包括“环境司法与环境正义”国际研讨会、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等;民事立法的相关文献由389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利明、杨立新、史浩明等。
民事立法
-研究学者
- 王利明
- 杨立新
- 史浩明
- 尹田
- 柳经纬
- 王丽萍
- 乔新生
- 于海涌
- 史际春
- 吕予锋
- 姚辉
- 孙宪忠
- 宋春丹
- 张宝山
- 张晋藩
- 张翔
- 徐国栋
- 房绍坤
- 木子
- 李全一
- 李怡雯
- 李明发
- 杨震
- 江平
- 王健
- 王建东
- 王轶
- 罗云峰
- 范远洪
- 董雯婧
- 谌宏伟
- 赵万一
- 邹瑞安
- 阿计
- 马俊驹
- 黄龙
- Wang Qingjun
- Xiao Jianguo
- Zhao Guang
- Zhou Qi
- 丁宁
- 丁彩霞
- 丁晓春
- 万其刚
- 万开锋
- 万鹏
- 丛斌12
- 于凤乙
- 于呐洋
- 于晓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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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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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古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日渐增多,与之相应的民事立法也不断充实。唐宋是中国民事法律的重要发展时期,清朝则是中国古代民法法律发展的最后形态,而且也面临巨大推动力之下的近代转型。西方学者断言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没有民法,无疑是混淆了法律体系与法典体例两个不同概念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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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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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了人们的生活,也给民事立法带来新课题。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经验,梳理与疫情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针对疫情防控中出现的问题,作出相关制度安排。疫情发生初期,一些未成年人因家人被收治或隔离,只能在家中独自留守。紧急情况下无人照料的被监护人由谁来照料,成为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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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勋;
宫宜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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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以法典编纂的形式进行的立法活动。对于这一立法工作的全新领域,立法机关如何破解难题?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完成好民法典编纂这一历史重任,立法机关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全面总结我国民事立法的经验,针对现行民事制度、民法规范的不同情况,结合法治实践需要,灵活运用法典编纂方法,确保民法典编纂质量。其间,有六个字贯穿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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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1月1日已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由此进入“民法典时代”。我国的《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集大成之作,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填补了多个立法空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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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旻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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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堪称新时代中国"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既是近代以来中国民事立法进程的集成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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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晓荣;
马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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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传统中国,围绕着农业灌溉中的用水、排水,以及井水取用、屋檐滴水等问题,形成了系列水相邻关系规范.其规范性内容和核心理念内蕴于国家立法、民事习惯以及相关司法裁判之中.清末以迄民国,伴随着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初步完成,一个以继受大陆法系民法典为基础的水相邻关系法律规范体系得以最终底定.认真分析相关文本表达,可以发现其立法旨趣与固有法关于水相邻关系调整的核心理念,实则互为暗合.此外,近代以来的司法实践和社会实证经验,亦在相当程度上表明,固有法中的水相邻关系作为一种“内生秩序”,实际上受到这种新式立法的影响甚微.以上客观事实揭示了中国近代民事法律变迁的一种可能面相,同时也促发了我们对中国近代民事立法的另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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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其刚;
李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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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党和政府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和2014年先后五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工作.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民事权利的保障书和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是新中国历史上的大事件,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又一座里程碑,是中国民事法律制度成熟定型的一个重要标志,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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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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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独立的人格权编成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独特的七编制法典体例,首开世界民事立法之先河,是世界人格权保护立法的典范,彰显了现代化人格权保护模式。人格权编将成熟的具体人格权法定化,在保持各具体人格权概念外延开放性的同时,以“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基础建立一般人格权保护,双管齐下保护新型人格利益,面向未来社会发展保持人格权体系的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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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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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0年夏末,病危的佟柔在病房里一个一个念着他最得意的学生们的名字。他对前来探望的多年好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王益英说,最好让这些学生全部留校.如果有人不愿意就多做工作;法律系编制有限,留不下来的请王益英设法留在研究所,要让他们组成一支精干的队伍,将来成为国家民事立法的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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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宏臣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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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成员权是成员对于其所属组织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的各种社团组织大量增加,组织成员与社团之间的权利义务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调整成员与社团组织之间的成员权,成为各种社会组织成长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关系成员切身权益的重要方面.本文试在分析成员权概念、性质的基础上,论述成员权对现代社会团体组织及其成员的重要性.对于这样一项关系社会和个人重大利益的权利类型,应考虑其法定化,在中国民事立法中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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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洹民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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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有效的经营模式也使得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更为明显.受限于传统的法律框架,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的处理顾虑重重,步履维艰.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有必要在合同编中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典型化.就治理目标而言,《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一章应当致力于实现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互相拘束、互相信任并且适当倾斜保护被特许人.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立法应当首先赋予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以忠实合作义务,并分别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基本义务类型,再辅之以具体的行为规则以防止双方为投机行为,并适当倾斜性保护被特许人,从而确保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商业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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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洹民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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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有效的经营模式也使得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更为明显.受限于传统的法律框架,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的处理顾虑重重,步履维艰.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有必要在合同编中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典型化.就治理目标而言,《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一章应当致力于实现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互相拘束、互相信任并且适当倾斜保护被特许人.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立法应当首先赋予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以忠实合作义务,并分别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基本义务类型,再辅之以具体的行为规则以防止双方为投机行为,并适当倾斜性保护被特许人,从而确保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商业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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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洹民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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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有效的经营模式也使得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更为明显.受限于传统的法律框架,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的处理顾虑重重,步履维艰.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有必要在合同编中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典型化.就治理目标而言,《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一章应当致力于实现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互相拘束、互相信任并且适当倾斜保护被特许人.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立法应当首先赋予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以忠实合作义务,并分别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基本义务类型,再辅之以具体的行为规则以防止双方为投机行为,并适当倾斜性保护被特许人,从而确保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商业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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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洹民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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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有效的经营模式也使得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更为明显.受限于传统的法律框架,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的处理顾虑重重,步履维艰.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有必要在合同编中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典型化.就治理目标而言,《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一章应当致力于实现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互相拘束、互相信任并且适当倾斜保护被特许人.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立法应当首先赋予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以忠实合作义务,并分别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基本义务类型,再辅之以具体的行为规则以防止双方为投机行为,并适当倾斜性保护被特许人,从而确保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商业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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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洹民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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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有效的经营模式也使得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更为明显.受限于传统的法律框架,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的处理顾虑重重,步履维艰.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有必要在合同编中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典型化.就治理目标而言,《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一章应当致力于实现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互相拘束、互相信任并且适当倾斜保护被特许人.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立法应当首先赋予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以忠实合作义务,并分别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基本义务类型,再辅之以具体的行为规则以防止双方为投机行为,并适当倾斜性保护被特许人,从而确保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商业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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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 Qi;
周麒
- 《“环境司法与环境正义”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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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五条增加了"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规定表明,我国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正式确立.然而,现行《民事诉讼法》仅从立法层面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出规定,但未对环境公益诉讼具体程序运行进行规范,从而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实践运行依然处于探索阶段,本文拟就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程序所涉及的问题进行相应研究.第一部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概说.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内涵的分析,对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民事公益诉讼进行比较,从而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性质、特点作出说明.第二部分,西方国家环境公益诉讼程序比较研究.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及特点比较分析,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设置提出有益建议.第三部分,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对《民诉法》第五十五条的分析,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定主体、适用范围立法规定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第四部分,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设置构想.包括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条件、管辖法院、审理程序、诉讼保障措施、法院裁判效力以及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