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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与致人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探讨——由药家鑫案引发的思考

         

摘要

2010年10月20日,大三学生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死被害人再去投案自首,据其称是因害怕“农村人难缠”而需要承担的致受害者伤残的赔偿后果.该案中民事赔偿金额仅为4.5万元,相比其他案件的民事赔偿、药家鑫选择杀死被害人从经济上讲也许是“明智”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主张量刑必须比例正确,刑罚必须有教育意义,舆论可作为反对犯罪的工具.法律本应教人从善,而此处却出现法律引导人从恶的局面,正是因为我国对于致人死亡情况的赔偿金并不具有惩罚性质,仅从物质损害方面计算而忽略了精神损害赔偿部分,由此可见,制定具有惩罚性的死亡赔偿金制度以及推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制建设势在必行,本文将立足于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对比国外相关法律制度和案例,来对我国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的具体赔偿问题进行梳理并对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人身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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