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 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部门,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人权活动不应违背国家主权原则,"人权"不应是"干涉"的借口。一,国际人权法的主体是国家。人权问题是国际合作的一个内容,联合国宪章首次提出人权问题,目的就是要促进在人权问题上的国际合作。宪章规定:"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1970年联合国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各国应合作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之尊重与遵行"。人权问题国际合作的措施或行动,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由国家承担义务实施的。国家是国际人权法的主体,又是国际人权法规范的创立者,离开主权国家的合作,就没有国际人权法。而人权问题只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法的客体,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问题。国家之间只能是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对共同关心的人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