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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主体与法律的主人

         

摘要

法律上的主体,一不参加有关法律的立法,二会因法律关系的灭失而不复为主体,三可能因为成了某种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受法律的制裁.法律的主人参与法律的制定,不因具体法律关系的灭失而丧失主人地位,法律反映其意志与利益.区分这两个虽有联系却又根本区别的概念,对守法理论的研究有重要意义.同是守法,有消极守法与积极守法之分.消极守法虽为守法的主体,却非法律的主人,他们把自己置身于法律的对立面.积极守法者必为法律的主人,只有法律的主人才可能成为自觉的、主动的、创造性的积极守法者.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中,要做法律的主人而不只是法律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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