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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挂靠经营主体的违约法律责任辨析——兼评《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于船舶挂靠经营模式下挂靠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存在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垫付责任、单独责任说等多种判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了审理挂靠船舶经营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应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但因《指导意见》只规范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对于其他类型合同纠纷并未规范;且只规范了被挂靠方被登记为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一种情形,对于其他挂靠情形下未予规定.笔者对《指导意见》"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了评析,并结合近年船舶挂靠经营案件的审理实践,对船舶挂靠经营双方在《指导意见》规范之外的其他挂靠情形以及非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项下的违约法律责任以及挂靠船舶能否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标的物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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