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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运履约方”制度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兼评我国《海商法》实际承运人制度

     

摘要

在合同相对性原则下,履行辅助人就货损承担赔偿责任时面临不确定的风险,不利于国际航运的发展,有必要引入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理论.《鹿特丹规则》创设的“海运履约方”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但与《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我国作为航运大国应顺应国际航运的总体发展趋势,在未来修改《海商法》时借鉴《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制度的合理规定,完善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及其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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