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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司法适用的法理探析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87条后增设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有针对性地对尚处于预备阶段的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独立入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存在罪名解读不一、司法适用混乱、保守适用倾向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系立法目的判断不准、罪质理解存在偏差、司法竞合处置不当所造成.从罪质解读、法条解读、法益解读、竞合分析四个方面全面探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理形态,能够为完善该罪的司法适用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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