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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正的制度性改革

     

摘要

@@ 一、对司法权进行法律制度性的监督和制约rn目前,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已到攻坚阶段,有学者指出:"司法独立并不是一项无条件的绝对性律令,应当看到,只有具备适当必要的条件时,司法独立才能成为一项良性原则."司法独立的相对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司法独立的确立是以理性的法院和公正的司法为前提的,如果法院的理性不足,缺乏合格的法官和公正的程序,那么司法的公正就会受到普遍的质疑,司法独立性的加强可能造成法官的擅权、专横、腐败的灾难性后果.第二,独立的司法制度的合理运行有赖于社会的监督,权力不受监督必然产生腐败,并且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的规律对于司法机关运作同样适用.因此,独立的司法制度的合理运行也需要其他权力的制约以及社会的监督,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是相互依存不能偏废同时相互作用的矛盾的两个方面.以权力制约权力,是现代政治民主化和法制化运行的法则.科学的权力制约应具备三大特征:一是权力制约的全面性,二是权力制约的相互性,三是权力制约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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