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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过户能否认定为贪污

     

摘要

一、基本案 情陈某,原系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科科长。1997年底,天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归还因开发滨海花园小区而占用市房管局商企房面积321.52平方米(五户)。陈某利用负责还迁工作之机,于1998年12月18日在给财务科填报通知单时,将天元公司归还的面积填报为305.75平方米,并将其中四户面积加大,从中套取商企房一户,面积为52.03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12123.25元,用于个人出租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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