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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短信轰炸”软件行为的刑法定性——兼论网路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完善思路

     

摘要

“短信轰炸”软件作为一种特定数据和指令的集合,其具体的运行原理是探究制售和使用软件行为的关键要素,在缺少关于“短信轰炸”软件运行原理更为详细的事实说明时,应当审慎理解制售或者使用“短信轰炸”软件行为同《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间的关系.制售和使用“短信轰炸”软件行为对网站平台经营者的经济利益造成侵害,能否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既需要考虑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合理解释,还需研究在互联网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如何处理具有新型特征的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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