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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岂能冒充“集体”

         

摘要

正 1996年2月份,×地税局在某企业汇算所得税时,发现该企业以商标使用费名义,汇给外省×××书法基金会人民币60万元。据企业财务负责人介绍,该款项为促销产品请×××书法家书写在产品包装盒上的对联所支付的报酬,当税务检查人员问到企业为什么不代扣个人所得税时,这位财务负责人讲,该款项付给基金会,并没有支付给个人,所以没有代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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