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341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39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287742篇;相关期刊177种,包括经济研究参考、国际商务财会、税收征纳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第十一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文献由271位作者贡献,包括李金华、胡光宝、侯卓等。
税收征收管理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87742篇
占比:99.88%
总计:288083篇
税收征收管理法
-研究学者
- 李金华
- 胡光宝
- 侯卓
- 冷彦丽
- 刘剑文
- 印猛
- 娄义鹏
- 张冬云
- 罗礼林
- 邹娟
- 郭振乾
- 丁业彬
- 丁振中
- 严峻
- 乔彬彬
- 乔欣
- 亦鸣
- 代强
- 任席义
- 任美华
- 任荣夫
- 何必如
- 何新福
- 何晶
- 何盛龙
- 何锦前1
- 余迪
- 侯欢12
- 冉瑞燕
- 冯建勇
- 凌再颂
- 刘云昌
- 刘会荣
- 刘佳雁
- 刘先惠
- 刘兵
- 刘剑梅
- 刘宏平
- 刘庆国
- 刘振荣
- 刘文海
- 刘珊
- 刘立新
- 刘继虎
- 刘良军
- 刘辉
- 刘颖
- 包子川
- 单共旭
- 单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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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芳;
朱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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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退税是指在发生税收超纳、误纳以及法律规定减免征收的情形下,征税机关依职权或应纳税人的请求,将超纳、误纳以及已缴的减免税款退还给纳税人的行为。.在我国,税收征管采取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海关法分别立法的模式,凡是海关征收的税种以及海关代征税收的税种的退税手续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第63条、《进出口关税条例》第52条进行办理,而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的退税手续则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8条、第79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上述规定从退还溢缴税款的行使方式、退还溢缴税款的计算利息方式以及退还溢缴税款的抵销制度三个方面规制了纳税人的退税请求权,为纳税人向征税机关请求返还溢缴税款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但是,笔者发现,尽管我国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层面均规定了纳税人的退税请求权,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纳税人溢缴税款退税请求权纠纷仍然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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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卓;
吴东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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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诚实推定权由纳税人财产权与人格尊严权衍生而来,在立法中加以确认有助于落实税收法定、践行量能课税和提高纳税人遵从度.诚实推定权借鉴了刑法上的无罪推定和民法上的善意推定,其基本内涵是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少缴税款嫌疑时,应由该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强度应达到优势证据标准.我国应在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时,明确表达纳税人享有诚实推定权,同时准确界分纳税人的协力义务和税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强调逃税行为必须具备主观故意的要件,合理限定税收检查权.诚实推定权入法将对税收征纳实践产生影响,提高现有"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认定标准,使纳税人的正当理由诉求更有可能被认可,对逃税行为的界定也将更为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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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
黄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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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首次赋予税收以优先权。在非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及特定情形下的担保物权就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有别于破产程序中税款债权与别除权清偿顺位的规定。不可否认,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建立,引发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税务机关和民事个体间的清偿顺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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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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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税规避行为种类多元,难以提炼,且与企业避税相互交织,与节税、逃税之间的界限模糊,长期以来不受立法规制。税务机关运用经济观察法、类型化观察法调整个税规避行为,存在正当性方面的瑕疵。新个人所得税法引入两项特别反避税规则和一项一般反避税规则,但基本照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针对性有限。修法引入反避税规则后,应妥善处理其与下位规范的分工、与《企业所得税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协同。税务机关运用反避税规则时应谦抑克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并适当强化对主观因素的观照,进而在避税行为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规则内部关系四个层面,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弥合制度与实践之间的罅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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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希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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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调整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征管权分配,给税务机构、 征管范围、 征管程序、 纳税人权利救济机制等带来一系列变化.根据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税收征管需要法治化.我国应当根据国情,积极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成果法治化,修改完善 《税收征收管理法》,通过法律来规范税务机构的法律职责、 征管范围、 征管程序等,调整税收复议、 税收诉讼制度,完善纳税人权利救济机制,完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征管制度,并做好与 《社会保险法》 相关法律条款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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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文;
黄轶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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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肥晨阳案"与"广州德发案"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而是由于长期以来稽查局法律地位不明、执法权限界定不清晰所致。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应当专章规定税务稽查基本制度,以明确稽查局的法律地位与执法权限等内容,然后再辅之以稽查程序、证据规则、证明标准等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形成比较完备的稽查局法律体系,同时让稽查局拥有独立于税收基础管理、风险应对等机构的行政执法权。在税收执法中,稽查局与税务机关其他机构是相互分立、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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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顺;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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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税收征管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界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1款中的"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以及如何加收滞纳金,存在很多争议。尤其是在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有责任或者均无责任的情形时,不同的税务机关和法院甚至持有完全不同的观点。本文深入分析了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1款有明确关系的26份司法判决书和裁定书,并按实际责任进行划分为单方面属于税务机关原因、单方面属于纳税人原因、双方均有原因、双方均无直接原因4类,对纳税人、税务机关、人民法院等各方观点进行梳理、对比。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在以后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改进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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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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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新一年的开始,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工作、农村金融法起草制定工作、公务员法修订工作都已启动。税收征收管理法正抓紧修订记者近日从十二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了解到,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代表议案中很多建议在修订草案中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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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兵
- 《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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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我国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确立了欠税公告程序制度,其基本要求是:税务机关发布欠税公告应当有纳税人欠税的基本事实,并且要按照法定程序发布。《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此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开始实践,对全省各地走逃失踪户以及其他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欠税户,按照公告的法定范围进行了欠税公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部分走逃失踪欠税户意识到欠税公告对企业和个人的形象的负面影响极大,因此主动采取措施清缴欠税。对企业在欠税公告程序环节的法律风险以及风险规避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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