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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好坏账损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

             

摘要

问:我公司为了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对已从实质上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规定的确认坏账损失的条件,但实际并未从会计账面上核销相关的应收款项,仅是以增提坏账准备的形式对坏账损失进行了会计处理.请问,如果我们能够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应收款项发生坏账损失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及专项报告,且在增提坏账准备的当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税务机关是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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