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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完善

         

摘要

@@ 税收居民身份是国际税收的基石,关系到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及其财政利益大小.税收管辖权又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上按属人和属地原则,确定了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中国和英国、韩国等50余国兼用居民和地域税收管辖权.我国在1991年7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该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中,在中国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在我国境内,是我国的居民纳税人,我国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要求其履行无限纳税义务,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都征所得税,而对总机构不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要求其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履行有限纳税义务.可见,总机构所在地是否在中国,是我国判定企业居民身份的标准,决定着我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在经济日益全球化,尤其我国加入WTO后,跨国纳税人日益增多,我们有必要放眼世界,重新审视我们的"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以更好地维护我国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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