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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三权分置”制度的研究

     

摘要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确立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形式,就是在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所有权属于集体,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通过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并且极大的提高了生产效率。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水平不断提高,经济水平进一步发展,“两权分离”的制度的缺点逐渐暴露,传统农村“二权分离”的模式已经不能充分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渐开始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为了顺应广大农民的需求,在2014年12月,开始新一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是我国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改革,将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也标志着新一轮土改大幕正在开启。“三权分置”制度第一次在十八大三中会议提出以来,它已经成为每年中央一号文件定会涉及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出,农地“三权分置”的改革在我国土地改革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当前社会,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是我国农地制度改革重要思想和任务,首先可以满足农民的需求,提高农地土地的效率,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同时,推动农村产业现代化发展,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农业开辟了新的道路和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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