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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留置权--从法教义学的角度

     

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231条但书关于商事留置权之规定过于简陋,为填补规范漏洞,应综合运用法意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限缩解释、目的性限缩和目的解释等方法,将商事留置权的主体扩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承认有价证券属商事留置权的客体,要求商事留置物和被担保债权具有营业关系的牵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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