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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抑或“体育”?——“放管服”视域下电子竞技的概念解纷

         

摘要

“电子竞技是否属于体育”这一基础性争议伴随了电子竞技诞生、成长和高速发展的全过程。为解除这一概念纷争,可以从两个层面入手:在理论层面上,通过对照电子竞技和体育的构成要素、辨析“身体活动”的程度和表现可知,“竞技”是能够包含“电子竞技”和“体育”的上位概念,即“电子竞技”属于“竞技”的一种,“体育”也属于“竞技”的一种。二者属于大体平行的关系。在实务层面上,从监管主体的角度看,没有任何一个部门的职权能像体育行政部门那样接近于电子竞技,无论电子竞技的归属如何,都只能由体育行政部门主导监管;从法律规制的角度看,体育行政部门至少应当对竞赛规则、赛事举办、赛事参与者等“竞技”事项完善立法,并对体育类法律规范的适用、第三方规则的审查等问题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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