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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单”丧失可否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一起可转让定期存单除权判决案引起的争议

         

摘要

前不久,我市某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清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除权判决:宣告两张大额不记名可转让定期存单无效。该案的基本案情是:曾×于1990年3月19日在中国工商银行某县支行南大街储蓄所购买了两张面额为500元的不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储蓄所工作人员为便于核查,将该存单号码作了登记。同年3月30日,曾×家被盗,犯罪分子除盗窃曾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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