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52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26篇、专利文献7769篇;相关期刊247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票据权利的相关文献由533位作者贡献,包括徐国章、田希永、孟昭稳等。
票据权利
-研究学者
- 徐国章
- 田希永
- 孟昭稳
- 朱振良
- 朱秀平
- 王刚
- 王晓珉
- 王永亮
- 刘定华
- 周军生
- 孙民生
- 孙英
- 应新龙
- 张英
- 李伟群
- 王洪英
- 王艳梅
- 董翠香
- 霍昶旭
- 韩灵丽
- 于海斌
- 于莹
- 傅鼎生
- 刘天孔
- 刘平
- 刘永栋
- 刘良军
- 向文桥
- 周旭东
- 姬新江
- 孟祥刚
- 富伟
- 庄建伟
- 张国龙
- 张家勇
- 张罕武
- 曹守晔
- 杨忠孝
- 梁英武
- 王小珉
- 王小能
- 王振华
- 王雷
- 王震宇2
- 罗俊龙
- 胡佳妮
- 董惠江
- 诚宇
- 赵炳贵
- 迅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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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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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票据担保实践中以单纯交付方式设立票据质权的情形屡见不鲜,对此理论界纷争不止,司法实践也未能达成共识,甚至存在矛盾与冲突。《民法典》出台前,有关票据质押的法律规范,如《担保法》《票据法》《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存在诸多矛盾冲突之处。《民法典》生效后,根据第441条之规定,应当认为《民法典》与《票据法》之间是相互分工而非互斥关系,有关票据质权的原因关系由《民法典》调整,设质背书行为之作为与效力问题当由《票据法》调整。是故,票据质押须满足质押合意、设质背书、交付票据三个要件方可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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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意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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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票据权利由持票人行使,当持票人难以确定时,便产生正当持票人的确定问题。美国票据法(包括《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正当持票人作了详细规定,主张正当持票人必然发生在流通中,且依形式和实质构成双重确定标准;对于本不该成为正当持票人却可能因为流通而被确定为正当持票人设定了规则。该规则制度对我国有现实的借鉴意义。基于票据实务的需要,尤其是融资性票据的发展,我国有必要在总结司法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建立正当持票人的确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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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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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区块链技术在票据领域的应用带来一定的新挑战,即票据形式、票据丧失的变化以及效率等问题,现有的票据权利恢复诉讼不足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更好地保障区块链票据的流通,可以从拓宽适用范围、设置特别程序等方面进行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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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枳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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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在1991年在民事诉讼法中引入了公示催告程序,随着30年来的发展,公示催告程序不断加以完善,保障了失票人在丧失票据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程序仍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为失票人提供了救济的途径,保障了失票人的权利.公示催告程序在保障失票人权利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下增加了持票人的风险,怎样平衡两者的权利,是公示催告程序不断完善的方向.本文通过对法律规定的解读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公示催告程序中存在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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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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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不仅包括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也应当包括持票人在票据法上权利,同时,相较于连带责任,将保证人责任的性质定为同一责任更符合票据流通的需要.在履行票据债务后,保证人应当享有代位权,代位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其权利类型既应表现为票据权利,也应表现为票据法上权利;其行使对象应包括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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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夏俊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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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票据法》第11条规定了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情形以及前手的定义。该条对前手定义不周延,前手应限于背书人和保证人。对第二款中的“之前”一词,应作逻辑概念理解。第一款中的“其前手”表述不清,准确的理解是“其直接前手”。税收、继承、赠与三者性质不同,不宜混作一条,应分条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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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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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票据的取得应当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支付对价。持票人以直接买卖的方式取得票据,表面上看并不符合票据贴现应当经由银行进行的相关规定,但如果票据记载事项真实完整、票面背书连续、持票人已支付相应对价,且票据债务人无法定抗辩理由的,持票人可享有要求票据债务人承担责任的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