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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庭审实质化改革下的直接言词原则——以证人作证和被告人质证权的实现为视角

         

摘要

直接言词原则是推动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证人出庭作证率低被认为是制约直接言词原则贯彻落实的关键因素,但域外其他地区与国家,并非所有的案件都一味强调证人的出庭率,通过辩诉交易完成的案件更是直接省略了庭审程序.结合我国刑事案件的特点,并非所有的案件证人必须都要出庭,可将刑事审判分为微罪、轻罪和重罪的审判程序,在保证轻罪、微罪案件公正处理的同时,应集中力量办理重罪案件,在大案、要案中应提高证人出庭率,同时应保障被告人质证权,才能实现以证人出庭作证为核心的直接言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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