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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江苏东台宋代砖塔的维修——兼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摘要

正《文物法》第十四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然而具体到每一座古建筑的维修中如何体现“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往往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有不同的理解,于是产生了不同的维修方案,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如何处理,也常常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因为参与了一九八三年五月至翌年五月的东台县海春轩塔维修工作,就结合此塔的维修谈谈我们对古建筑维修原则的意见。 一、勘查、鉴定古建筑时代特征是制定维修方案不可少的重要步骤,更是了解该文物的重要方法。对此塔的勘查是从三方面着手的: 1.通过文献考证为塔正名在苏政发〔1982〕51号文件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名单上,该塔命名为“海春轩塔”,并定为唐代建筑。这次经过查阅文献发现此塔称海春轩塔实乃张冠李戴,断为唐塔更属谬误。从《西溪镇志》(重抄本,书中记载的下限至明万历十三年)和明崇祯五年的《泰州志》(重抄本,与上述抄本均藏南京博物院)。得知西溪镇自唐以来曾先后有十大寺院,三座塔。三塔中一为海春轩塔,唐尉迟敬德建,一为东广福寺塔,寺乃唐武德四年重建,寺内之塔始建何时未曾交待;一为石塔,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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