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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进程中行政职权再配置合法性研究

     

摘要

因当前的行政职权再配置改革难以符合职权法定原则所提出的要求,导致职权法定原则与简政放权改革直接发生冲突.冲突的成因是我国职权法定理论在基础概念层面上的错误界定,它扩张了行政机关概念的范围,将职权法定的调整对象从各级政府不当地拓展到政府职能部门,在立法实践、执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三个方面造成了一系列的现实问题.中央政府是规范行政机关,地方政府是准行政机关,政府职能部门是形式行政机关,职权法定原则调整对象应仅限于规范行政机关和准行政机关,不适用于形式行政机关.职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涵是:法律授予部委的各项行政职权,都是国务院的权力,国务院有权进行再配置;法律授予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都是赋予该级政府的权力,该级政府有权进行再配置,但是法律明确禁止的除外;政府职能部门行使职权要有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不得超出本级政府的总体职权范围;政府职能部门不独立享有行政职权,其职权再配置行为性质上属于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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