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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改革与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

     

摘要

司法改革必须对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和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正确评估.当事人选择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受传统、纠纷的复杂程度、纠纷所要解决的事项是否合法和纠纷解决所需要的成本大小等因素的制约.司法改革必须对两者的分工及影响分工的因素予以仔细的考虑、权衡,对两者都充分加以利用.在当前,司法改革最应该利用的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是以名声作为基础的预防性和威慑性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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