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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的国际管辖权——以欧盟法院的新近判例为例

         

摘要

互联网由于其即时性、无边界性、读者群体的无限制性等特点,突破了传统的传播手段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这些特点使得传统适用于一般媒体侵犯人格权的规则,难以有效地适用于互联网侵犯人格权的情形.由此,欧洲联盟法院2011年的判决就网络侵犯人格权的国际管辖权问题,突破了传统的规则,允许根据利益中心地标准行使管辖权.联系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有效评估受害人的损害,尽可能给予受害人以充分保护,建议我国应借鉴前述欧盟法院的立场,除传统的“侵权行为地”之外,也采纳受害人利益中心地作为确立网络侵犯人格权的国际管辖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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