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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技术措施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摘要

@@ 20世纪70年代,计算机软件开发者为维护自己的专有权,开始采用一些"加密"手段防止他人复制自己的软件①,同时也出现了专门从事"解密"或对技术措施进行反向行为的个人或企业,但从当时法律中难以找到这种行为的依据.到网络时代,网上数字作品更易被复制、盗版,技术措施对于保护网络作品版权已不可或缺,技术措施的保护也成为版权保护的重要课题,技术措施保护权利也因此产生.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重要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简称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简称WPPT)将保护技术措施纳入版权保护范围.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②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做了详尽的规定,是目前最为先进的有关技术措施保护的立法.美国将技术措施定义为"任何能有效控制进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能有效保护版权人权利的措施".欧盟的定义是"设计用于阻止侵犯版权以及与数据库存有关的特殊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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