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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会制度的完善如何改进集体司法决策——以《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为分析对象

         

摘要

针对司法改革中备受关注的审委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吸收地方法院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意见》),对该制度进行了完善。基于提升集体司法决策质量的视角,该文件集中关注了决策主体、决策流程和决策结果三个方面内容。在决策主体方面,以上《意见》增加了同级检察院的列席,但是缺少具体明确的操作性规定,且难以对增列效果进行准确衡量;另外增列其他社会人士的规定,与审委会的制度设计与实际功能也难以有效对接。这就意味着,人员数量和类型的增加并不必然提升审委会的决策质量。在决策流程方面,上述《意见》专门强调议事发言按照法官等级和资历由低到高的顺序,这一制度设计没有附带明确的保障措施,在审委会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并没有很好地遵守;即使能够遵守,审委会的决策过程仍然会出现从众效应。对此,建议增设提前表达意见并汇总到主持人的环节,这种事先的充分考虑和意见表达有利于推动审委会委员畅所欲言。在决策结果方面,《意见》明确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审委会决定的理由,在体现司法公开的同时也带来一定风险,有可能使得审委会委员为了降低决策责任而加剧决策的保守和从众倾向。审委会改革的关键是充分发挥司法责任的作用,在兼顾激励与约束的基础上进行精致设计,才能有效提升审委会的决策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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