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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质疑——兼谈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摘要

合同形式在特定情形下弱化为只具有证明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基本原则,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应该对定期租赁合同采取更加灵活的立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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